上海海事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规章制度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19浏览:10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资〔2023219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实验室设置,发挥实验室整体效益,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23819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819日印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实验室设置,发挥实验室整体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和《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教学、科研场所。包括主要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学实验室和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实验室,以及提供教学、科研支撑的公共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校内各学院(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其它直属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中心是指各二级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求,为优化管理模式,强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益,由多个实验室组成而设立的各类实验中心。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基地,以及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分析中心、测试中心等。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学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设计理念。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础实验室按学科门类或专业设置;

(二)专业实验室按专业或课程群设置;

(三)科研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以及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先依托相关实验室开展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再独立建制;

(四)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教学实验室(含新专业开设所需),先依托相关实验室开展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再独立建制;

(五)实验中心的设置应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提倡和鼓励建立跨学科、跨专业,产学研相结合的综合性实验中心(或实验大平台);

(六)因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学科、专业调整等原因失去存在必要的,应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专业、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设立、调整或撤销实验中心(室)申请。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实行审批制。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申请、论证和审批工作。

第九条  实验中心(室)设立的申报与审批。由二级单位根据设置原则和条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由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组织论证评估,报学校批准后设立。

第十条  实验中心(室)调整和撤销的申报与审批。由二级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明确调整或撤销方案,包括实验用房、实验设备等资源的安排。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由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组织论证评估,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省部级及以上实验中心(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沪海大实验字〔201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