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资〔2023〕222号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23年8月19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8月19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提高实验设备的完好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实验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海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设备是指直接或配套用于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仪器设备。不包括用于实验室环境条件保障等其它设施设备,如:电梯、空调、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校内各学院(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其它直属单位等。
第四条 实验设备维护维修主要包括维护保养、维修、校验等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开展相应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维修设备”是指二级单位有条件实施并完成维护维修的实验设备;“校外维修设备”是指二级单位确实无维护维修条件,需委托校外服务单位实施的实验设备。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年度计划,协调开展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审核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年度申报计划,负责实验设备维护维修的过程管理,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技术的培训与交流,提高自行维护维修能力。
第八条 各实验室是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年度计划的申报,开展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力所能及的维修、校验工作,协调校外服务单位开展维护维修并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后的验收和财务结算工作。
第九条 凡属保修期内的实验设备,需要维护维修的,由使用部门直接联系供应厂商,办理修、退、赔、换、补等保修手续。
第十条 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年度计划申报与审批。
(一)凡属保修期外的“校外维修设备”和需发生材料费、零配件费等费用的“自行维修设备”,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下一年度实验设备维护维修计划。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财务预算额度,按照“优先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实验教学基本需求”为原则,编制学校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年度计划。经实验室建设工作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因不可预见等因素,未列入年度计划急需维护维修的实验设备,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二级单位自筹,填写实验设备维修(或校验)申请单,按照下列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实验设备维护维修预算单价在10,000元以下的或者一次性维护维修累计预算总额在50,000元以下的,且所需维护维修经费由二级单位自筹落实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验设备维护维修经费需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筹落实的,或者实验设备维护维修预算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或者一次性维护维修累计预算总额在50,000元及以上的,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如实验设备维护维修预算单价在50,000元及以上的或者一次性维护维修累计预算总额在100,000元及以上的,须报实验室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如急需维护维修年度计划外实验设备的费用较大且无法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落实的,由二级单位向学校专项申请,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校外维修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实施。
(一)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验设备的现状和使用需求,以及年度计划、经费落实等情况,填写实验设备维修(或校验)申请。
(二)所填申请批准后,根据《上海海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定校外服务单位。
(三)由校外服务单位按照合同(如有)约定、行业标准组织开展实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实验室须对校外服务单位在校期间开展维护维修工作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四)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后,由二级单位组织验收,并填写实验设备维修(或校验)验收单。
(五)验收合格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维修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原则上由二级单位自行完成,并做好“自行维修设备”维护维修记录。如发生材料费、零配件费等费用的,应参照“校外维修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程序填写相应的申请单与验收单。
第十五条 “自行维修设备”维护维修所发生的材料、零配件等采购,按《上海海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实验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维护维修人员应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操作规程,落实防范措施,防止造成实验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发生。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实验设备非正常损坏的,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校外维修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确需将实验设备送出校外维护维修的,须经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掌握“校外维修设备”在校外期间的动态,确保按时收回,防止实验设备丢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沪海大实验〔2014〕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