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教〔2024〕4号
校内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24年1月2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示范中心”是指学校组织的高水平实验教学基地,包括国家级、上海市级的“示范中心”。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立项申报和已获批的“示范中心”。学校国家级、上海市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示范中心”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和中心主任负责制。学校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依托所在学院(部门)管理。“示范中心”所在学院(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领导,为“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建精干高效的实验教学研究队伍。
学校“示范中心”运行管理机构包括: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学校“示范中心”秘书处、学校各“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所有“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的领导和宏观管理机构,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财务处、科技处、信息化办公室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示范中心”秘书处设在教务处,为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常设机构。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是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该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各“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组建该“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各“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各“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委员、秘书由该“示范中心”主任提名,报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示范中心”应成立“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该“示范中心”推荐,经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该领域有影响力的非校内资深人士(如“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的相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等)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示范中心”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目标,将“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二)制(修)定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全面指导学校“示范中心”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做好学校“示范中心”的立项申报、论证,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四)审议并确定各“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落实“示范中心”建设条件保障工作,包括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将“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六)审核拟聘任各“示范中心”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人选,经学校聘任后,将各国家级“示范中心”主任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研究和处理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示范中心”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接受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领导;
(二)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学校各“示范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完成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各“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该“示范中心”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该“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运行维护示范中心网站;
(二)组织开展该“示范中心”年度自评自查和编制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该“示范中心”基本数据、人员变动、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该“示范中心”大事记、存在的主要问题、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一年发展规划等等,并在该“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三)组建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的该“示范中心”运行团队,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可以是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并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四)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负责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有计划地根据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更新实验教学项目和内容;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充分发挥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
(五)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等;
(六)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如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等;
(七)保障充分开放运行,在保证完成教学需求的前提下,确保所有的教学资源面向社会开放运行,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八)推进该“示范中心”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化教学资源平台建设,将信息化与教学深度融合,持续提高团队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加强示范中心的宣传和辐射功能;
(九)充分发挥该“示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等;
(十)做好相关文件文档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和处理该“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该“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一)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应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学校各“示范中心”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各“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应建立重大事项的会议决策制度,审议该“示范中心”的日常建设、运行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三)各“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支持各“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各“示范中心”应根据该“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实际需求,提出明确的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审核。建设和运行经费按“专款支持、绩效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各“示范中心”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变更条件、程序如下:
(一)变更条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任期届满;因调离原单位、原岗位、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等。
(二)变更程序。各“示范中心”所在学院(部门)负责公开招聘、遴选推荐,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各“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请学校审议通过并发文聘任。
第四章 立项申报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做好学校“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培育工作,合理布局“示范中心”,并依据各“示范中心”考核结果动态调整人、财、物等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立项申报工作由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各层级“示范中心”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推荐指标择优遴选。
第十八条 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示范中心”年度报告(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础,根据“示范中心”观测项目表(见附件),于下一年年初组织对各“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各国家级“示范中心”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各“示范中心”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两类。对考核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第十九条 学校各“示范中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示范中心”的定期评估,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整改提升或调整。各“示范中心”如果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且被撤销,学校停止该“示范中心”建设投入。
第二十条 各“示范中心”的申报、建设运行效果纳入学院考核指标。
学校根据各“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各“示范中心”建设运行工作量,并由各“示范中心”主任分配至该“示范中心”相关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家级“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上海海事大学)”,英文名称为“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XXX) Education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学校上海市级“示范中心”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各“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示范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酌情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沪海大实验〔2020〕31号)自本办法施行起同时废止。
附件 观测项目表
观测项目 | 内容及要求 |
1.管理与运行机制 | 1.1学院成立示范中心工作委员会,学院党政领导牵头,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参加 |
1.2示范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
1.3示范中心规章制度健全(中心内部层面,如《xx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细则》) | |
1.4建设并运行示范中心网站,每年按时在网站公布示范中心年度报告 | |
1.5公开招聘和聘任示范中心主任,报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备案 | |
1.6示范中心按照“xx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xx大学)”规范命名 | |
1.7示范中心安全稳定运行,五年来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
2.教学与人才培养 | 2.1示范中心育人理念及落实情况 |
2.2示范中心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情况 | |
2.3示范中心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五年来实验教学覆盖专业数、学生数、人时数情况 | |
2.4示范中心开设实验类型占比情况(综合性实验/创新创业类实验、基础实验/专业实验) | |
2.5示范中心举办学科竞赛活动情况 | |
2.6示范中心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 | |
2.7指导学生依托示范中心获得的学习、科研成果(含论文、专利、奖项等)情况 | |
3.教学改革与研究 | 3.1示范中心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情况 |
3.2示范中心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校开展教学研究情况,承担国家、区域和高校教学改革项目情况 | |
3.3示范中心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情况 | |
3.4示范中心参与建设实验类教材、著作、专利、软件、数据库等 | |
4.教学条件保障 | 4.1示范中心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
4.2示范中心实验场地、仪器设备满足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以及持续改进的情况 | |
4.3示范中心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情况(含信息管理平台及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的数字化教学资源) | |
4.4示范中心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安全设施配置与使用情况 | |
5.教学团队建设 | 5.1示范中心实验教学团队建设情况 |
5.2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师资与校外师资流动,教学、科研、技术人员兼容情况 | |
5.3实验教学团队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性 | |
5.4示范中心固定人员与兼职人员的数量、结构情况 | |
5.5示范中心实验教学团队能力提升培训情况 | |
6.示范引领成效 | 6.1示范中心先进教学成果建设情况(如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省级-流本科课程等) |
6.2示范中心优秀教学资源共享情况(如成果对外开放并被其他高校应用等) | |
6.3示范中心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情况(如面向社会传播科学知识、提供支持服务、开展对外培训等) | |
6.4示范中心跨校、跨区域、跨行业交流情况(如互派访问学者、参与开放课题、联合培养人才等) | |
7.特色亮点与创新 | 7.1示范中心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实验教学团队建设、数字资源应用等方面的典型做法与创新探索 |
8.改革和发展规划 | 8.1示范中心下一年度的改革和发展规划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