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中心规章制度

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4浏览:14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教〔2023207

  

校内各部门:

全面提升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23722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722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加强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完善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教学机制,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实验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选择适当的方法,将预定的实验对象的某些属性呈现出来,进而揭示实验对象本质的教学活动。实验教学既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必要途径,又是理论学习的充实和发展。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完整、系统地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实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实践能力,树立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科学精神以及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实验课程教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学院(部门)两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对全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学院(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验教学体系和质量标准,加强实验教学全过程管理。

(二)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制订并适时调整学校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组织各学院(部门)制(修)订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等基本文件。

(三)检查实验教学工作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四)组织检查和评估全校实验教学工作,评价实验教学质量,组织经验交流。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一)制(修)订实验室运行保障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实验设备维修维护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第八条 学院(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学院(部门)实验教学管理和评价体系。

(二)完善本学院(部门)实验教学体系,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鼓励高水平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引入国内外实验教学新技术和新理论,不断优化教学内容。

(三)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师资队伍建设和培养规划。

(四)组织实验中心(室)和实验教学教师做好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工作,严格审核新制(修)订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

(五)组织制(修)订实验教学计划,落实实验教学各环节工作。

(六)组织制(修)订实验教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监控实验教学质量,总结实验教学工作,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加强薄弱环节管理,不断推动实验教学方法的科学化、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和考核方法的多元化。

(八)组织申报各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等实验教学建设项目。

第九条 实验中心(室)职责

(一)配合学院(部门)做好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和审核工作。

(二)支持实施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设施设备完好、数量充足,配备足够的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实验教学。

(三)建设和维护优质实验教学资源。

第十条 实验教学教师职责

实验教学教师包括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包括:

(一)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不断充实、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加强新实验项目的开发和新实验设备的研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二)制(修)订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提交实验中心(室)和学院(部门)审核。

(三)根据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

(四)实验主讲教师由具有任课资格的讲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具体负责实施实验教学任务,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开展实验教学和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登记、录入实验成绩和实验课程小结,记录和保存实验教学档案。

(五)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仪器、耗材等及时到位,保证实验仪器正常运行,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实验过程安全有序,并协助实验主讲教师开展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学校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验教学体系,健全实验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验内容。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和实验项目的开设,应符合专业培养方案、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条件,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实验环境、实验安全等。

实验教学要体现以学生为本理念,突出体现学生的专业创新精神和技术创新水平的培养,以及学生跨专业基本实践技能的培养,注重减少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实验项目,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以养成学生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素养和知识应用技能。

第十二条 纳入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实验课程包括“课程内实验”和“独立设课实验”。

(一)“课程内实验”是理论课程内嵌入实验,以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为主要功能,其教学内容应与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相一致,教学进度与理论课程教学进度相协调。

(二)“独立设课实验是结合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在培养方案中特别设置的包含若干个系列实验项目的独立课程,主要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和综合应用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实验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实验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撤销或更改实验项目的,须事先经学院(部门)批准、教务处报备后方可执行。实验课程应同理论课程一样纳入课程安排表管理,上课须严格按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中的课程安排表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资料

(一)实验课程教学大纲

实验课程教学大纲是指导开展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应以本科教学计划、课程教学目的、学科发展为依据。凡纳入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均须制订单独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课程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实施,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权威性、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

(二)实验教材

实验教材包括实验指导书、自编讲义等,是实验教学的基础材料。实验教学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实验室现有设施设备条件,科学合理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经学院(部门)批准后投入使用。

实验教材应主要包括实验理论、目的、方法、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实验教材的规划建设、编印与选用工作遵照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资料

其他资料包括随实验仪器设备附带的设备安装及使用说明、学生实验记录表、学生实验报告等实验教学资料。

开展仿真实验和实体实验结合的混合式实验教学的实验教学软件或音像视频资源也属于实验教学资料,应在实验室保存或加入学校相关教学平台以正常开展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确认、实验排课调课、实验成绩录入、实验课程小结填写等实验教学过程,均通过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和“教务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并按规范程序要求严格实施。

  

第四章  实验教学准备

第十六条 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变更。在实验教学准备阶段,如须变更实验课程教学大纲中的实验地点、实验项目或实验课程学时分配,须提前办理手续,填写《实验地点/实验项目变更表》或《实验课程学时分配变更表》,经实验中心(室)主任、教研室(系)主任、学院(部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二次排课。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确认实验教学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完成实验教学二次排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准备。在实施实验教学前,实验中心(室)根据排课计划及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进度,备齐仪器设备及使用说明、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验挂图、教具和投影显示设备等实验教学资源,确保实验设施设备完好及耗材充足。对新开设或首次投入教学的实验项目,应提前试做,并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信息维护和查询。实验教学教师和学生可登录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和“教务系统”查阅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进度等实验教学相关信息,同时应根据进度情况及时上传相关数据文件。

  

第五章  实验教学实施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教师和学生在开展实验教学活动过程中,应遵守《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和《上海海事大学教师实验指导守则》,以保证实验教学过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主讲教师根据实验课程安排表,准时到达实验室,开展实验前的讲解和实验过程中的指导。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配合主讲教师完成实验教学。

实验主讲教师不得擅自调课或变更主讲教师,如须调课或变更主讲教师,须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师实验课程调课申请表》或《上海海事大学实验课程主讲教师变更申请表》,经实验中心(室)主任、教研室(系)主任、学院(部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并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学生和实验中心(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主讲教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验操作。预习不合格者,实验主讲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检查的预习内容包括学生对实验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的理解,对重要疑难问题由实验主讲教师进行讲解。实验技术人员应以适当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并要求学生严格遵守。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主讲教师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实验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分组合作开展实验,实验分组人数应以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最低分组人数为准,以保证学生实验任务的完成和实验能力的培养。

每项实验项目结束后,实验主讲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教学大纲中有关“考核与评分”标准的规定,批改该项实验项目的实验报告,并给出该项实验成绩。

学生实验报告作为考核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数据处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依据,其内容应至少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实验器材、实验记录、实验分析、实验结论、实验体会等。

  

第六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课程特点,实验教学考核可采用常规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网上实验考核、提交实验结果和答辩等多种方式。除常规考核为必须外,可采用第二十六条中的一种或多种考核方式组合,经综合评定后单独记载为实验课程成绩,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考核方式包括:

(一)常规考核包括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和出勤率。

(二)操作考核包括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三)卷面考核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四)网上实验考核包括主客观题网上作答和网上虚拟实验操作考核。

(五)提交实验结果包括实验报告、实物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六)答辩主要指以交谈和随机提问方式,考核学生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种考核要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的实验知识、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对旷课达实验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或者抄袭实验报告、伪造实验数据者,该实验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对在设计性实验、创新性实验以及综合性实验的设计、实施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在实验课程成绩评定方面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门实验课程结束后,由实验主讲教师提交实验课程成绩和实验课程小结至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和“教务系统”。

二十九 实验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缓)考、不允许免考勤。

  

第七章  实验教学档案记录与保存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实验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实验记录表、学生实验成绩表、实验课程小结及其他档案。

实验主讲教师在实验教学活动、成绩评阅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档案,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存档、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电子版须存储于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供学院(部门)、教师备查;同时纸质版留存教务处备查。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材应至少保存一份纸质版于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实验考核记录主要包括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实验记录表、学生实验成绩表、实验课程小结等,由实验主讲教师送交学院(部门)妥善保管,直至学生毕业3年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实验考核记录如为电子资料,须刻录光盘或以其他信息化方式存档。

第三十五条 参加工程教育认证/其他专业认证的专业可以根据认证要求增加其他归档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实验教学无法正常开展的,经学校批准,开课学院(部门)可适当调整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学时学分,或通过其他方式替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2024-1学期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规范》(沪海大实验〔2017201)自本办法施行起同时废止。